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铁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出具的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的文书材料。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提供了依据,也为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提供了理据。不过,这是否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认的违章行为、责任分配等内容就是事实、就是铁证了呢?

  今年年初,王先生5岁大的女儿小丽,在自家小区内骑儿童车玩耍时,被一辆经过的小轿车撞翻在地。事发后,小丽被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下颚骨折、腹腔破裂,并伴有永久性创伤,被医院认定为重伤。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家长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认定王先生与小轿车车主各承担50%的责任。对此,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据了解,当时小轿车的时速达到了40公里,而小区内车辆行驶的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同时,王先生对认定书中提到的“家长未尽到监管义务”的判定也表示不认同。

  那么,王先生是否可以“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呢?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它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的结果,因而,当事人不能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部门要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事故责任的划分等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在诉讼中直接提出认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让法庭对事故的责任重新做出判断。最高院的相关文件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那么它应当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 “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了。

  回到上述案件,如果王先生提出证据证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例如小轿车严重超速,又或者自己尽到监护义务等,那么法院就可以不采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做出新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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