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撞人驾车逃离现场,儿子女婿等包庇作假。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五人触法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16日18时20分许,阜宁县吴滩镇个体户戴某训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境内的42KM+900M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操作失误,撞上戴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事故,致戴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训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事故情况电话告诉其儿子被告人戴某大。被告人戴某大和被告人戴某华当即到在其码头打工的葛某军家,带上葛某军后从太仓出发至阜宁沟墩和戴某训汇合。途中,被告人戴某大和被告人戴某华指使并劝说被告人葛某军为被告人戴某训顶罪。当日晚,被告人葛某军以肇事者身份拨打110报警,并被带至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次日冒充犯罪人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供述。
被告人王某飞明知被告人葛某军并非真实的肇事者,在2010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找其作证时,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2010年11月18日,被害人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1日,被告人戴某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符合脑损伤死亡。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训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被告人戴某大于2010年12月1日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葛某军、戴某大、戴某华明知是被告人戴某训交通肇事犯罪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王某飞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为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训、葛某军、戴某大、戴某华、王某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训、戴某大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戴某训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均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戴某训、葛某军、戴某大、戴某华、王某飞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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