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要求下架“ 证券 ”类虚拟货币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在 1 月 29 日的记者会上指出,首次代币发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 ,简称 ICO )模仿新股发行,但 ICO 目前并无受到监管,参与的初创公司没有盈利、收入及营业纪录等,买卖加密货币的回报资料不明。

她表示,香港证监会已要求多家虚拟货币交易所将属于证券的虚拟货币下架,若发现有公司继续向公众发放属证券的加密货币,不排除有进一步行动。

香港金管局知识发展及存款保障处主管李梦兰在会上表示,香港金管局已向金融机构发信,提醒有关银行做好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同时,投资者教育中心主席黄天祐指出,ICO 及加密货币是高风险产品,因为加密货币并非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并没有实物或发行人支持,亦不具备成为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的条件。加密货币具高投机性及附带一系列潜在风险,其价格可能会因为个别投机活动而受到大幅波动,投资者可能会因而蒙受显著的金钱损失。

根据香港证监会 9 月 5 日发布的声明,在 ICO 中发售的数码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则有可能被视为 “ 股份 ”。如数码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为 “ 债权证 ”。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 ICO 计划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码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 “ 集体投资计划 ” 的权益。

无论是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被香港证监会视为 “ 证券 ”。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 “ 受规管活动 ”。从事 “ 受规管活动 ” 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稿源:cnBeta、21世纪经济报道,封面源自网络;

香港证监会要求下架“ 证券 ”类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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