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例分析-接码平台(二十三) – 作者:DaaYou

关键词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猫池

(3)接码平台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国x,曾用名:冯可x,男,1990年9月10日生,广东省阳东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冯国x通过联网购得手机卡,将购得的手机卡通过“猫池”设备批量连接玉米、爱码、爱乐赞等多个接码平台,进而贩卖短信验证码从中牟利。由于部分短信验证码需要实名验证,冯国x通过互联网非法收集了约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并使用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验证码验证。2018年4月24日,民警在江城区江朗大道丰怡豪庭X幢X房抓获冯国x,并在其使用的电脑上查获约8万条含有公民姓名、身份_证号码等的公民个人信息。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x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被告人冯国x的犯罪行为从2012年持续至2016年,故应适用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诉机关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指控被告人冯国x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冯国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国x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国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图片[1]-网络犯罪案例分析-接码平台(二十三) – 作者:DaaYou-安全小百科

案情分析

被告人冯国x在本案中有几个行为:

(1)通过互联网购买手机卡

(2)将购得的手机卡通过“猫池”设备批量连接到接码平台

(3)贩卖短信验证码从中牟利

(4)非法收集了约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5)使用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验证码实名验证

本案的判决关键在于第(4)个行为,被告人冯国x通过互联网非法收集了约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有一个地方要注意,第(5)个行为“滥用公民信息”用于实名验证在刑法中居然没有相应的罪名,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找到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见下),但是民法最多赔点钱而已,很多时候是达不到惩罚的效果。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_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来源:freebuf.com 2021-06-24 11:12:10 by: Da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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