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过度就医 超范围费用难获赔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些受害人常常通过小伤大养、过度医疗、搭车治疗等方式“就医”,以期获得更多的赔偿或利益。殊不知,其结果往往是使受害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

  小伤大养:扩大费用自担责

  【案例】 2011年2月11日,曾X因交通肇事导致左脚腿骨骨裂。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来只需住院治疗半个月左右,但考虑自己反正没有职业,不如乘机赚些钱,曾X遂不顾医院床位不足,横竖就是不肯出院,以至于多住院105天。当曾X要求对方依此支付误工费、护理费时,遭到对方拒绝。曾X遂以住院记录为凭提起了诉讼。

  【点评】法院审理后,判决对方只按15天赔偿给曾X误工费和护理费,多出的住院费用由曾X自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小伤大养案件,类似的情形还有甚至不在住院却“挂”了张床位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但其所有费用均应以正常为限,且受害人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不正常的或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扩大的损失,根本不得纳入赔偿范围。

  本案中,曾X不仅没防止损失扩大,还故意扩大损失,应自担费用。

  过度医疗:超出费用难获赔

  【案 例】2011年4月23日,刘娜驾驶一辆无牌小型客车时,因车速过快,导致杨莉被撞后左腿骨折。住院治疗中,杨莉认为反正不用自己掏钱,遂不顾刘娜的承受能力,非进口药物不用,甚至还让医生开出大量相同药物,悄悄带回家中。事后,由于刘娜拒绝支付全部药物费用,双方成讼。

  【点评】法院判决刘娜只按国产、中等的药物价格赔偿,对超出的费用及多开出药物的费用则由杨莉自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过度医疗案件,类似的情形还有借机大补身体、进行与外伤无关的辅助检查等。一些医院出于经济利益也往往迎合,以致造成医疗费用的虚增。

  民事诉讼赔偿,针对的是合理的医疗费用,并不包括虚增部分。“合理”的含义包括:(1)一般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不含擅自购买的药品;(2)限定医疗终结届满前的费用,超出时限部分的费用不纳入赔偿;(3)一般为国产、中等价格的同类药物;(4)所用药物必须是对症、适量、合理、适时。杨莉非进口药物不用、开出大量相同药物的做法,明显与之相违。

  搭车治疗:无关费用需剔除

  【案 例】江X早年曾在劳作时不慎受伤,落下“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旧伤。2011年5月29日,江X在散步时因被左敏驾车撞跌后,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未伤及骨头和内脏。住院治疗中,江X认为自己找到了“冤大头”,遂借机“搭车”治疗旧伤,并把所有医疗费用开在同一发票上,企图让左敏一并承担。因遭左敏拒绝,江X提起了诉讼。

  【点 评】法院最终只让左敏赔偿江X医治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费用,江X的治疗旧伤的费用则由江X自理。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搭车”治疗纠纷,类似的情形还有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伤者亲属假借伤者名义,治疗其相同或相似的伤病等等,这些“搭车”费用是不能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

  一方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彼此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导致了后者,后者为前者所引起。而江X的“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之旧伤,与左敏没有任何关联。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规定:“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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