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2月6日21时20分,在新野县溧河铺至高庙公路交界牌西20米处,田某驾驶豫R7X881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从公路南停着三轮车上下来的驾驶员庞随发生碰撞,造成庞随当场死亡、田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庞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2月13日,田某和庞随亲属以135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案例 赔偿人:汪**,男,26岁,汉族,车主,现住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xxx 被赔偿人:xx**,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xx市**县xx村,身份证号码:xxx 2009年xx月xx日,汪**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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