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16日7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粤U02205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沿二广高速公路由襄樊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414KM+600m处时(新野县境内),因天气有雾,被告人李某在超出法定行驶速度限制行驶,与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停放在超车道上的孔凡海驾驶的鲁RG019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某粤U02205客车上的乘坐人徐国勋死亡,李某京受重伤,王某海受轻伤,赵某宇及被告人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0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孔凡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国勋、李某京、赵某宇、王某海无责任。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天气有雾的情况下,驾车超出法定行驶速度限制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亦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工作期间遇车祸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否既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获得工伤赔偿?这是已故农民工院XX留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的问题,更是留给已经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问题。 交通肇事者被判刑但无力赔偿 院XX是来自河南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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