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驾车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事故发生后,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而心存侥幸,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是最不明智的做法。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就很令人警醒。
主持:刘丽 嘉宾:刘某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以案说法
关键词: 肇事逃逸
[案情]
李民是吉林市左家镇人。2003年8月7日19时许,李民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沿长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天黑下雨,视线不好,当车行至长吉公路65公里处左家镇邮局附近时,路边的一个行人被李民撞倒。当时李民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停车,继续行驶,后被一辆大货车追上,告诉他撞人了,但李民仍然没有停车,他认为除了这个大货车外,不会再有人看见了,何况他的车还没有牌照。李民绕了一圈回到家里,把三轮摩托车放好,但他心里十分矛盾,又骑上自行车回到了撞人的地方,看到被撞的那个人躺在路边,正往外吐东西。此时如果李民能够良心发现,将伤者送往医院,结局可能会好许多,但他什么也没做,骑车回家了。
第二天早晨,李民听人说,同镇的牛天民被车撞死了(牛天民死亡时间是肇事后的第二天),他听了很害怕,在家里躲了起来。一个多月以后,到山东打工去了。
2004年4月16日,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李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害人牛天民的死因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1.脑挫裂伤、脑水肿、脑疝;2.-盖骨线性骨折、头皮挫伤;3.交通事故。
2004年10月25日,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李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车辆,行驶过程中忽视瞭望,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交通管理制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判处李民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的父母和儿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226006.42元。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的父母和儿子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被害人牛天民的死因是被告人李民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故应在七年以上量刑。原判决引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主持人:何谓交通肇事罪?
刘某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判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持人:关于肇事逃逸,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刘某昌: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事故甚至人员伤亡,而没有及时处理现场,选择离开的都属肇事逃逸范围。只是根据事故造成的结果轻重,性质有所区分。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如何区别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是由于逃逸、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被害人的家属上诉认为:牛天民的死亡是因李民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应在七年以上量刑,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
刘某昌: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因在前果在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而死亡结果在后。如果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并无因果关系,即使肇事者主观上认为被害人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的,由于在客观上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已经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便及时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因而行为人的不作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仍应定交通肇事罪。
本案被害人交通肇事的死因经法医鉴定是脑挫裂伤、脑水肿、脑疝等造成,并不是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李民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而是及时将牛天民送往医院,根据牛天民的伤情,也是无法救治的,即李民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加速了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并不是因为没有及时救治造成。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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