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无牌车肇事后逃逸 法院缺席判责

  驾无牌摩托车撞死人后逃逸,法院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2011年7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文根和、文金龙等各项经济损失79907.18元。

  2008年9月26日19时30分,丰城市石滩镇村民夏新珍回家,途经丰抚公路右边道上时,被被告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撞倒受伤,经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陈某肇事后逃逸,经侦查,确定肇事者及车主系被告陈某。同年12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陈某一直未到案解决纠纷,2010年6月,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原告文根和。庭审中,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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