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引起交通事故谁担责

  案情:

  2011年1月,余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与杨某驾驶的小客车相碰擦,导致小客车与高速公路隔离护栏相撞。事故中,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后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另查明,小客车属于某制衣公司所有,杨某系该公司驾驶员;大货车属于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万某。事后,原告某制衣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认为杨某在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被余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击发生事故,其无法预知亦无法控制,明显没有过错。而重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已使用7年多,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车辆在天气晴好且路况良好的高速路上左前轮突然爆胎,可以认定系保养或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也不排除余某作为重型货车的驾驶员驾驶车辆上路前,未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排除,应当认定其对爆胎导致的上述交通事故存在过错。

  但是运输公司则认为,余某驾驶的货车系经车管所检验合格的车辆,该车上路行驶前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车辆爆胎远远超出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余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其应该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那么,车辆爆胎引起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大类: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灾,如风灾、水灾、雪灾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啸、雷电等引起的灾害;后者是由社会事件引起的灾害,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政府禁运等。

  而本案中的车辆爆胎,既不属于因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因社会事件引起的客观情况,因而车辆爆胎引起交通事故也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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