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车祸数月后失明 请求再次赔偿获法院支持

  一男子遇交通事故获得22万余元赔偿,不料数月后双目失明,请求再次赔偿,获得法院支持。昨日,黄陂法院透露,该男子领到再次赔偿款9万余元。

  2011年8月19日,天河街盛某在建筑承包头康某发包的工地,牵拉电线横过公路两侧的大树,恰遇罗某驾驶大型公交车经过,车顶掀起的天窗挂住电线,致盛某从树上摔下受伤。医院诊断为­脑损伤,左侧肢体功能障碍,右锁骨骨折,左视神经萎缩。

  2012年1月,经法医鉴定,盛某残疾程度为1个7级、3个10级。同年2月25日,交警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个多月后,盛某与罗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赔偿盛某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当年4月、5月,盛某两次入住同济医院检查,做­骨缺损修补手术。不久,盛某双眼出现失明症状,医院诊断为双眼视神经萎缩。2012年9月,再次经法医鉴定,盛某残疾程度属二级,需二级护理依赖。此后,盛某多次找罗某和康某提出新的赔偿要求,均遭拒绝。

  突如其来的变故,使盛某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施以法律援助。

  律师调查得知:肇事车辆登记在黄陂区某公路客运公司名下,系由罗某、张某、颜某共同出资购买,某保险公司黄陂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照盛某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盛某与肇事司机罗某达成赔偿协议,不久后伤情加重,伤情增加部分应视为新的请求。因此盛某仍可就新出现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诉请某公路客运公司、罗某、张某、颜某及某保险公司黄陂支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2013年1月,黄陂区法院审理本案。经法医鉴定,盛某双目失明不是交通事故造成,但交通事故对失明起到诱发和促进作用。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黄陂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盛某经济损失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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