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须知

  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须知。详情请看以下内容介绍。

  一、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怎么分担?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常会遇到事故无现场目击证人,又无交通信号灯或信号灯未开,双方都主张对方违反交通法规,为此争执不休。这里就涉及到举证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须知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五)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六)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七)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八)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九)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十)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一)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二)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三)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四)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五)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六)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七)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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