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桑塔纳超速经过路口时,与骑三轮车的李先生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两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来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和幼子将轿车司机、司机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原告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得到法院支持,于是原告依法上诉。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任波律师代理李先生家人的二审诉讼,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庭上,任波律师提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严重超速,驾车与李先生相撞后并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还将李先生拖行了近40米,又将其顶撞在一家加油站的围墙上,被上诉人的车撞倒加油站的围墙后仍未能刹住,又将加油站内的油罐等物品撞坏,造成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任波律师表示,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法合理,并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判决上诉人获赔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律师点评

  任波律师介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一般不再支持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结果是否会改判,成为本案最大的焦点。

  围绕这一焦点,任波律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被害人的过错只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其侵权责任。由此,即使受害人与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也应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是在数额上可酌情减少而已。本案的结果也是对该类案件审判实践的一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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