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法律援助伸援手

  案情简介

  2011年 5月某日,H省来青务工人员王某在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处工地施工,干完活后,由司机开面包车把他及工友送回住所,路上车辆右后轮胎突然爆胎,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妻子齐某某和亲属从H省老家来青,要求获得赔偿,由齐某某提起法律援助申请,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其申请,并为齐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董律师接手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认为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王某与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劳动合同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工伤,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工伤认定。于是,董律师先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案,在劳动仲裁中,依法提交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王某与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董律师的观点,依法确认齐某某之夫王某与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裁决后,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该案诉讼程序变得复杂起来,确认劳动关系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而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能对工伤认定进行复议和行政一审、二审。确认工伤后,还要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仲裁后,公司还有可能到法院进行一审、二审。这样一来,可能经过九个仲裁诉讼,才可以确认赔偿数额。另外,如果该公司不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是没有期限。此案诉讼程序过于复杂,如果一直诉讼到底,诉讼时间大约需要四五年;而当事人又不在青岛本地,来回长途奔波,诉讼成本太高。考虑到这些不利因素,在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董律师决定与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在赔偿数额上稍作让步,争取尽快拿到赔偿款,经过长期多次的拉锯战,齐某某与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终于达成赔偿协议:青岛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2万元。齐某某于八日后领取了全部款项,并给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发感谢信一封,送锦旗一面“法律卫士 社会良心”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索赔案件。同许多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案件一样,本案一开始面临的基本情况就是证据缺乏,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受援人因为家在外地,往返不便。面对此紧迫局面,援助律师本着最大限度、最高效率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与用人单位积极接触,协商赔偿事宜。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争取与对方达成和解,实现高效维权的目的,援助律师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向用人单位讲明赔偿数额及明细,最终促成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的赔偿义务。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申请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应得的赔偿,该数额几乎与其工伤诉讼胜诉后得到的数额基本相同,受援人非常满意。本案也给我们一些启示,农民工朋友进城务工,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要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留存欠条、工作证明材料等,否则一旦受到伤害,由于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协议,亦未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很容易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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