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在三种情形下不是司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责任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不开车的人可能因为与肇事者存在某种关系或者其他原因而被“牵连”,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了几种不开车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雇员开车惹祸

  雇主要负责赔

  小李受雇于陈老板,专为陈老板运货。2013年6月22日,小李如往常一样为陈老板运输货物,当车辆行至一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主廖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廖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李逆向行驶应承担主要责任。廖某出院后,将肇事者小李、车主陈老板以及某保险(放心保)公司一并告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廖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由于小李是陈老板聘用的司机,发生事故时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侵权,其因履行职务导致侵权造成的后果应由雇主承担,故小李的责任由陈老板承担。最终,扣除保险理赔部分,李某被判赔偿8万余元给受害人。

  法官解释称,本案中车主与肇事司机是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老陈对小李的行为具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且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小李为陈老板工作中所致,直接确定雇主陈老板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随意出借车当心做“冤大头”

  老温和老汪是邻居,两家关系素来很好,两人经常互相串门聊天。2013年9月16 日,老温向老汪借用三轮摩托车(该车未上牌)用于载木板,老汪不假思索就答应了。老温在载木材途中,与相对方向行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主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老温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刹车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没有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温及老汪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汪出借给老温驾驶的属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检验是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车辆,又未依法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老温及老汪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1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可分为三种: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借无证车辆;二是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三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醉酒者。

  出租车挂靠不只是收费赚钱

  吴师傅是一出租车司机,其出租车挂靠在五华一家出租车公司。2013年4月30日,吴师傅搭载乘客中途掉头行驶时,与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邹某雯受伤。

  事故发生后,邹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0天。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邹某出院后,将吴师傅、唐某、出租车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出租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车辆加盟协议》,约定车辆所有权实际上归吴师傅所有,在协议履行期间公司只享有车辆的调度权;该车的使用人也是吴师傅,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公司与吴某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对吴某应付的赔偿款1.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肇事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挂靠公司已收取车辆保管费,从该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应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具有管理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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