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人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问:2013年5月,我被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系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我向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属于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吗?

  答: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保险公司对“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情形的免责条款,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王某虽系酒后驾车,但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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