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4年吉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
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 | ||
城镇居民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22274.6元/年 |
人均消费性支出 | 15932.3元/年 | |
农村居民 | 人均纯收入 | 9621.2元/年 |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7379.7元/年 |
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辛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甲某,男,200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辛集市新城镇北街人。 法定代理人乙某,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辛集市新城镇北街村五中路8号人,辛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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