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海宁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接手了一起由海宁交警大队移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态度十分强硬,交警和肇事方多次寻求和解,但都被无情的拒绝。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当事人如此气愤?浙江海宁市联调中心接手后,根据案件的程度,将案件流转至法院工作室进行调解。面对当事人如此态度,联调中心是如何将这起案件完美化解的呢?
当事人孙某在丈夫陪同下来到了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法院工作室,并将经过娓娓道来:“我去年8月份出的事故,当时我骑电瓶车,一辆汽车突然从我身边开过,把我撞倒了,我膝盖的半月板动了刀,本来以为好了就可以找这家伙赔的,结果后来却说要做鉴定,那就做呗!做完了拿到保险公司,居然还说不行,要重新鉴定过,你说气不气人!我今天过来,不是为了调解,我来法院工作室就是要直接起诉!不接受调解的!”调解员看到孙某火气渐渐上来了,知道现在和她说调解事宜不太合适,应先安抚她的情绪,于是开始帮孙某说说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的不是,以缓和孙某的情绪,这招果然见效。孙某也是个讲道理的人,只是脾气硬了点,在调解员的苦口婆心说服之下,勉强同意了进行最后一次调解。
机会得来不易,调解员单法官深知,这次调解如果失败,就没有下次机会了,所以必须好好准备,因此约了双方当事人在4月25日进行调解。转眼约定调解的日子到了,双方准时到了联调中心的人民调解室坐下,单法官知道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进行双方调解肯定又会吵架,那调解就无法继续了。于是,单法官首先和孙某一家在隔壁单独调解,强调事故不大,不宜拖太长时间,如果赔偿价格在接受范围,提议就当场了结,因为起诉需要的费用不小,最终获得的赔偿也有可能损失部分。在听了调解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后分析的结果后,孙某觉得确有道理,同意了。当事人一方的问题解决后,单法官心中一块大石落下,肇事者一方寻求和解的态度愈加明显,趁热打铁,开始双方调解,商谈合理的赔偿价格,不久后就有了结果并最终结案。一起拖延数月的交通事故在联调中心法院工作室的调解下完美化解。
【调解感悟】
1、 当事人的态度必定有其因,理应先了解当事人出现情绪的原因,这样更能有利于调解的进行;
2、 调解员进行调解时,公正的立场和冷静的态度,尽可能自律,不带有情绪进行调解;
3、 调解前,调解员应整理思路,做好充分的准备,对当事人有必要的了解。
摘要: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王某是一配货公司司机,某日送货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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