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糟心,车损价格评估碰上乱估价、乱收费、强制定点维修等潜规则更添堵。近日,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交通事故车损价格评估乱象,临沂市物价局联合市公安交管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认定)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价格评估行业加上了 “紧箍咒”。市民若再遭遇车损估价“潜规则”,可直接拨打12345、12358举报。
按照《通知》要求,受损车辆物品要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主管部门,不得对事故车辆进行强制定点维修,车主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价格评估公司(认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认定。
对有隐形损坏的车辆,《通知》规定应当在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后进行拆检勘察,以便准确判定事故车辆损坏项目和受损程度。同时,价格评估公司(认定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投保公司到场一起进行事故现场勘验,共同确认修理单位,共同确认配件价格、工时费,勘验结果方可有效。
价格评估收费要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价格评估(认定)结论严重偏离事实,经市物价局认定专家组认定严重失实的,当年每发生一起,给予该评估公司、认定机构黄牌警告;发生两起及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建议停止其执业资格。
同时,自8月1日起开展为期30天的清理整顿工作,各评估公司存在问题到期不能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物价部门不再办理资质延期手续。对其违法行为将由市、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011年8月,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清流嵩口镇往清流县田源乡方向行驶时,与罗某驾驶的某车号的轻型自卸货车会车时,摩托车左侧与货车左侧防护栏、左后轮相刮,导致摩托车翻车,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该事故经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本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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