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谁来调解?3种方式可自主选择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双方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去年8月,成都交警主动协调属地司法、法院、保险协会等部门,在成都交警四分局等试点单位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服务工作机制,当事人“一站式”办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纠纷调解、诉讼审判、保险理赔等事宜。9月1日起,这种模式将逐步在成都市范围内推广。

  28日下午1时许,成都车主张先生在设置于成都交警四分局的“青羊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与以往处理方式不同,张先生先在触摸式电子屏点击“调解方式自主选择”模块,选择“行政调解”选项;通过点击屏幕上的“损害赔偿计算”,输入个人工资及误工天数,通过系统核算 “建议损害赔偿金额”。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解决了这起事故后续事宜。

  民警介绍,行政调解具有快捷的特点。公安交管部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解室,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行政调解。针对当事各方对损害赔偿金额争议不大有调解意愿,能够在短时间内达成协议,无人员受伤或伤势轻微的事故。人民调解则更为便利,司法行政部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成功的对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步跟进调解。针对当事各方对损害赔偿金额有争议但愿意调解,或因伤情无法确定需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或后续治疗的。司法调解或法院诉讼更具备权威的特点。人民法院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负责司法确认、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则开庭审理裁决。针对当事各方对损害赔偿金额争议较大,经行政、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无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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