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驾驶妻子许小姐的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周先生离开现场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许小姐随后提出保险理赔要求,却被拒绝。为此,许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二审,保险公司被判支付理赔款24.4余万元。
案件回放
2012年6月18日21时50分许,周先生驾驶妻子许小姐的轿车沿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驾驶不慎,与XX公路中间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隔离栏损坏。随后,他打电话给妻子,并搭坐路人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前往医院治疗受伤的右手。
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周先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许小姐曾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她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周先生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
许小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所有损失款项,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29.8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离开现场是基于救助自身的需要,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时,驾驶员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及时报警和报险,未造成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后果,未影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及被告的利益,其行为不构成逃逸,被告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许小姐理赔款24.4余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车主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
因此,如果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但是,它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以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为客观方面,而行为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除外。
本案中,判定司机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本案是单方事故,法官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驾驶员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因为自身受了伤、积极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等,充分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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