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招远某厂家的职工刘某在骑摩托车从家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后,刘某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刘某收到的事故伤害符合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予以认定为工伤。
事后,刘某所在厂家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厂家表示,刘某出车祸那天,全厂都放了一天假,公司没有人上班,刘某受伤不属于上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有厂家职工出庭作证称,当天虽然厂子因为停电放假了,但是骑摩托车上班的刘某没有接到这个放假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并不知道厂家当天放假,情况属于上班途中。一审法院驳回了厂家的上诉。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遭保险公司拒赔。车主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车损失与事故车辆造成的路产损失共计10多万元。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后,认定原告隐瞒事故真相,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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