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两小时上班加班后去吃消夜 途中受伤均可算工伤

  下班顺路买菜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引起了各方,尤其是上班族们的关注。佛山法院在早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前上班、夜晚加班后去吃消夜,只要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不幸受伤,均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四种情形属于工伤。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刚介绍,早在2004年前后佛山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较多,为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2006年,佛山法院就曾统一了裁判标准,遵循合理性原则来判断申请工伤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职工上下班途中,比如:提前和推迟上下班,顺路买菜接小孩等,虽然绕了一点路,还是可以酌情认定是上下班途中”。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佛山的工伤认定审判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不过,周刚指出,上下班时间、路线以及目的的合理性应当有一个度,过分扩大解释,则难免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作情形推到随意性解释的极端境地,加重社保基金和企业的赔付压力;至于这个度如何把握,就得靠法官在适当空间内正确适用法律。

  @案例

  顺德一保安提前上班途中被撞

  邓二帮是佛山市某科技公司的保安,其上班时间为晚上11点半,由于住所距离公司路程仅一公里左右,他骑自行车上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去年8月 12日晚上9点左右,他就骑自行车离家回公司上班了,不幸的是,出门半个小时后,途经顺德区龙江镇官田北路聚中桥对开路段时,与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倒地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邓二帮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当年11月1日,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属于工伤。

  涉事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状告顺德人社局。顺德法院一审认定,邓二帮属于工伤;官司打到二审,最终,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说案:顺德法院和佛山中院均认为,涉事公司单位并未对员工提前上班作出限制性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邓二帮提前离家是为了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的情况下,考虑到邓二帮发生事故的地点亦在合理上班路线等因素,顺德人社局认定邓二帮发生事故时属于上班途中并无不当。

  南海一工人加班后去消夜被撞

  訚勇是佛山市崇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名模具工,2011年3月8日晚上,他加班到21时30分。当晚21时35分左右,他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步行去外面吃消夜,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交警认定,他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崇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南海区政府撤销了南海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訚勇不服,最终他选择到法院起诉。2012年中,禅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南海区政府的决定。

  说案: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公司食堂一般会为加班员工提供夜宵,但案发当天,该食堂未提供夜宵。訚勇是模具工,当天加班进行了3小时的体力劳动,在公司未提供夜宵的情况下,其视自己身体的需要,下班后步行外出吃夜宵符合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路线、完成准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进行日常生活习惯或合理需要的事项等过程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案,南海人社局认为是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并无不妥,不属于对“上下班途中”的范围无限扩大。因此,訚勇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声音

  佛山万格律师所律师程海涛:

  从实践来看,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认定工伤,其中一个难点在于责任认定。有些事发地点没有摄像头,交警无法调查作出责任认定,这就要劳动者去打官司,让法院来认定事故责任,一般要打到二审,这样无疑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另外,一些劳动者租房时没有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也没有办理居住证,一旦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就难以证明自己要去的地方是自己的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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