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短信轰炸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凤,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凤向高海浪订制“虐杀”、“夺命杀”短信轰炸机软件,并在微信上先以免费赠送的形式招揽客户,后以贩卖的形式销售该软件的激活码非法牟利。经查明,被告人王凤提供“虐杀”、“夺命杀”软件合计50人次以上,违法所得分别为8400元、2100元左右。经鉴定,“虐杀”、“夺命杀”软件具有控制网络内部“短信验证接口”,让对应短信接口服务器发送短信至被轰炸手机的功能。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王凤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凤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被告人通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所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购买软件的花费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予以扣除,辩护人扣除成本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另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凤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内进行惩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凤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责令退出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分析
这个案件就很简单了,被告人也不懂短信轰炸的原理,纯粹为了赚钱,获利10500元,满足入罪标准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及工具被超过20人下载。整个案件定罪最关键的在于,经过鉴定,“虐杀”、“夺命杀”软件具有控制网络内部“短信验证接口”,让对应短信接口服务器发送短信至被轰炸手机的功能,这句话让短信轰炸工具被定性为专门用于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犯罪事实证据
同案犯高海浪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电子数据、电脑电子数据、服务器数据表、代码截图,侦查实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freebuf.com 2021-04-17 21:55:33 by: Da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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