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辽宁省.2008年)

  说明:

  1.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整理,仅供参考,并且,使用时请先确定赔偿事由;

  2.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与标准因损害程度而不同,因此需要先确定损害程度:● 未构成伤残 构成伤残 死亡

  受害人未构成伤残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

  说明

  医疗费

  一般依医疗票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辽宁省行业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

  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20.92天。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护理费

  医疗机构护工按实际支出(收据)为准,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准有关依据》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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