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6]沈民(1)权终字第1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XX,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堡乡郎士屯村。

  委托代理人祁XX,男,1962年5月l 5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堡乡郎士屯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康平县康平镇立新居民委25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男, 1979年l0月15日出生, 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康平镇城南街零组551。

  上诉人祁XX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2006)法民权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雷(主审),代理审判员于利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 0日11时,范xx驾驶辽AZ2101号夏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3线607公里+6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人祁XX相撞,至使祁XX身体受到损伤。2005年2月10日,祁XX在康平县人民医院治疗1天,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右前额、 四肢擦皮伤。董XX支出医药赞246.00 元。2005年2月ll日至2005年2月22日在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1、复合外伤;2、T12椎体压缩性骨折;3、L4横突骨折。支出医疗费3,042.l 0元,其中床费108天,每天15.00元,计1,620.00元。支出交通费500.00元。董XX已向祁XX支付1,200.00元。 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祁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是董XX,范xx是其雇佣的司机。

  原审法院认为:2005年2月10日11时,范xx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与祁XX相撞,导致祁XX的身体受到损伤,应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祁XX请求赔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因此,关于祁XX实际住院天数,因住院病历只载明11天,故应据此认定祁XX住院11天,误工天数11天。祁XX在法库县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床费收据108,支出l,620.00元,与实际住院天数11天不符,超出97天,多支出床费1,455.00元系祁XX扩大损失,不予以支持。董XX系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对祁XX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范xx系雇员,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应驳回祁XX对范xx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一、董XX赔偿祁XX医疗费1,649.79元(1,833.10元X 90%):误工费151.20元{168.00元(14.00元/天X12天)x90%};护理费151.20元:{168.00元(14.00元/天X12天) X 90%};伙食补助费108.00元{120.00元(10.00元/天X12天)X90%};交通费450.00 元(500.00元X 90%),计:2,510.19元。其中扣除被告董XX支付的医药费1,446.00元,应赔偿1,064.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范xx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500.00元,计550.00元。被告董XX负担495.00元(550.00元X90%),原告祁XX负担55.00元(550.00元X10%)。

  宣判后,上诉人祁XX不服,提出上诉称:1、我实际住院108天,应按照108天赔偿我各项费用;2、应赔偿我交通费2200元;3、我经交警部门鉴定为10级残,应支付我残疾赔偿金6,614元,误工费6300元。

  被上诉人董XX、范xx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无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范xx驾车撞伤祁XX,经交警部门认定范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祁XX承担次要责任。范xx应当在自己所应承担的比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祁XX上诉主张其实际住院108天,应按照108天赔偿其各项费用,经本院审查,祁XX住院病历的记载仅为11天,故原审法院以11天为标准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对祁XX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祁XX上诉提出的其发生交通费2200元,应予赔偿的请求,经本院审查,祁XX虽有大量车辆运输票据,但均不能证明系因该次交通事故所直接发生,故原审法院认定发生交通费500元并无不当。关于祁XX提出的其经交警部门鉴定为10级残,应支付我残疾赔偿金6,614元,误工费6300元的请求,经本院审查,祁XX于本院审理期间提供法库县公安局作出的伤残鉴定书一份,鉴定结论为祁XX因伤构成十级伤残,但因祁XX于原审法院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拒绝申请鉴定,故此份鉴定书已不属新证据,对祁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惠 丽

  代理审判员 孟 雷

  代理审判员 于 利 军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丽 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相关推荐: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限多长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限多长   当我们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需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三个工作日内一定要提出,否则这个复核就无法受理了。节假日是不计算在这三日内的。举个例子…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