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陇西县检察院对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支持起诉后,获得法院支持。该案经陇西县法院调解后,9名原告最终获得赔偿。
2010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害人卢XX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X097线由北向南行使,与前方被告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技工学校刘耀平驾驶的甘J03XX(学号)重型货车相刮后倒向路中,后于迎面冯兴国驾驶的宁E056XX号中型货车相碰,致卢XX及乘员卢富海、蔺迎春三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多次寻求交警部门调解,均无果而终。陇西县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鉴于此案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被害人家属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生活及其困难,在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遂支持被害人家属9名原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受理后,该院向县法院发出《民事支持起诉书》,对支持的内容向主审法官作了说明。
最终,该案经陇西县法院主持调解,9名原告获得赔偿款共计36万余元。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一起极易引发群体上访和事态扩大化的社会矛盾纠纷。
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邹劳仲案字[2005]第038号 申诉人:梁某佳,女,1984年生,汉族,住邹平县韩店镇开河村 委托代理人:娄本清,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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