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记者亲历的轻微交通事故,一份仅为600元定损单,肇事方却不肯赔付。三天内,记者连续四次往来于南昌相关的保险(放心保)公司与交警部门,却一直未得到赔付,最终走进法院起诉。
缘起
我垫修理费对方不肯赔
14日一早,记者驾车行驶在南昌市高新大道,另一辆小车变道后与之相蹭。交警让双方交换驾驶证副本后,指引双方前往位于南昌市高新大道388号的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理赔服务中心处理。“这类小事故,一般在那边处理。”交警说。
8时,记者和对方来到该服务中心。双方在“南昌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访录书”上填写了相关信息,工作人员查看事故现场照片后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责、记者无责。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员现场定损,肇事方需向记者支付600元车辆修理费,然后凭修车发票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当时肇事方身上现金不够,双方协商修车费用由记者先行垫付。
可没想到,记者持修车发票向肇事方索赔时却遭拒绝,从16日起,记者开始向多方求助。
求助
第1站
一站式理赔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快速理赔处理
16日9时15分,记者求助的第一站是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理赔服务中心。“南昌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访录书”上留有该服务中心的电话,记者首先拨通电话求助:“肇事方全责,但仍未支付我垫付的修车费用,服务中心是否可作为第三方帮忙联系肇事方调解处理?”接电话的李姓工作人员表示,一站式理赔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快速理赔处理,当时划分的事故责任双方认可、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该服务中心的工作就结束了。之后事故双方再有纠纷不是其管辖范围,建议记者找交警部门处理。
第2站
高新交警大队:肇事方不配合协调也无可奈何
16日10时26分,记者来到南昌高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记者向咨询服务窗口的3位工作人员大致说明事情经过后,3人称:“责任明确,事故已处理完,这事就不是我们管了,何况当时也不是我们处理的。”记者说明“只是来求助,现在索赔陷入僵局需第三方帮助”,对方便联系了一位交警。
记者向这位交警求助:“希望交警跟对方沟通,约到交警大队来协商,我一个人去见对方怕发生意外。”交警拨通了肇事方电话,对方提出让记者去红谷滩见面,记者未同意,并强调,为防意外发生,请交警大队做第三方协调理赔事宜,当事人双方单独见面不妥当。
记者询问:“理赔中发生的纠纷,应该到哪求助呢?”交警未答,再次与肇事方电话沟通后告诉记者:“我们叫她过来,她说你还可以去商检大厦那边找她。”记者告诉交警:“我已经找过她,没有结果才来求助的。”但交警表示没办法再协调。
“遇到类似事件,正常程序该怎么走,需要多长时间?”这位交警表示自己也只能做这么多,肇事方不配合协调就无可奈何,并劝记者“不要浪费这个精力”,按照肇事者所指地点自己去见面。
第3站
保险公司:两边利益都要保护
17日8时46分,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洪都大道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洪都北大道营销服务部。记者向大堂经理讲述了事情大致经过,表明希望保险公司将理赔中的600元交强险理赔款打入记者账户,大堂经理表示,“可以申请,但也要求全责方、无责方和保险公司法律岗三方到场”,具体情况到服务窗口,向工作人员反映。
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表示,可按记者的方案把理赔打入指定账户,但要得到被保险人(肇事方)许可,即使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仍要双方到场,签协议。此后,这位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肇事方,但对方拒绝了记者提出的方案。工作人员表示,对方不配合就没有办法。
之后,值班经理再次拨通肇事方的电话,对方则挂断了电话。“她挂了电话,之前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我尽力配合你,把她的情况了解清楚。”同时,值班经理表示:“我们要保护你的利益,但又要保护客户的利益。两边利益都要保护。该值班经理还告诉记者,会尽快通过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去协调,有结果会立刻告知。此后,记者再也未接到这位值班经理的通知。
第4站
高新法院:写好起诉状立案
多方寻求帮助未果,记者于18日上午来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向肇事方索赔600元车辆修理费用。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电话联系了肇事方,要求对方到法院协商处理,还是遭对方拒绝。
工作人员表示,记者应先写好起诉状,列明原告、被告的具体信息以及请求事项,大致描述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具体信息需记者去查询,否则无法立案。
记者再次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洪都北大道营销服务部,向该公司法律岗提出调阅肇事方相关资料信息。对方咨询了法官后,给记者打印了一份肇事车辆事故当天的报案信息,但裁去每项有关“人保”字样的信息,并注明:“高新法院:贵院所需材料已提供,仅限诉讼使用”字样,未盖章,也没有落款。
当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高新法院,提交起诉书、南昌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访录书、车辆维修发票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该院正式立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女,1979年8月2O日生, 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昌新,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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