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下午,被告秦某在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汽车商贸城长沙路中段试驾原告公司某型号轿车时,因操作不慎撞到路边路灯杆上,发生单方事故,致路边绿化带、路灯杆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赔偿绿化、路灯杆损失3000元,维修受损车辆支出维修费35618元,另经评估鉴定,原告车辆因事故造成贬值损失7500元。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损失赔偿时,被告以原告没有按照试乘试驾规则程序与消费者签订试乘试驾协议,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涉案车辆在整个试驾活动中未脱离原告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为由,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是持有多年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并熟练掌握驾驶车辆所需要的操作规范,被告作为试驾车的实际控制人,在试驾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原告车辆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与被告签订试驾协议,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80%、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的20%较为公平和理。对造成的绿化、路灯杆损失3 000元,原、被告应当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 000元之外的损害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贬值损失,因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9294.4元。
【评析】
试乘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是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较为新型且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的案件类型,试驾中除了发生单方事故外,还有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双方事故情形。两者在对内责任分担上,都应当适用侵权法的规定,按过错大小确定责任;对外(及对事故受害人)则应当由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宜。
在确定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责任大小时,首先,应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因为作为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试驾时必须尽到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其次,应当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因为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试驾者来说,试驾行为使其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综上,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内部赔偿时,双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被造成损害请求赔偿时,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应当共同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为了掩盖酒驾行为,竟又去喝酒,企图蒙混过关。近日,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2014年4月17日,林某酒后驾驶一轿车在路上与胡某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驾车逃走。后又怕自己承担酒后驾驶的责…
恐龙抗狼扛1年前0
kankan啊啊啊啊3年前0
6666666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