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损伤当成醉酒治疗 青年死亡医院赔偿12万

  青年张某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河南三门峡市某医院救治,医院按醉酒进行治疗,并将狂躁乱动的张某捆绑在病床上,三天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重型­脑损伤,脑疝形成的死亡。5月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三门峡市某医院赔偿张某的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的40%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125648元。

  2009年1月21日晚9时许左右,张某和几个朋友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被送到三门峡市某医院救治。某医院诊断张某是后枕部头皮血肿、醉酒状态。遂按照醉酒进行治疗。张某的父母张先生夫妇得知这个消息后当即赶到某医院,发现张某坐卧不宁还呕吐不止,他们就找主治大夫询问病情,大夫说是因喝酒过量所致。到了第二天上午9时,张先生夫妇发现张某开始昏迷而且狂乱躁动,情况比以前严重很多,他们再次找到值班大夫,大夫查看后,仍认为是喝酒所造成的,并将张某捆绑在病床上,以制止张某的狂躁乱动。24日凌晨,张某病情转危,经抢救无效于25日凌晨死亡。

  张某是家中的独子,尚未结婚,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张先生夫妇痛不欲生,他们认为儿子的死完全是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诊断错误、延误治疗造成的,遂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在抢救张某过程中的过错进行鉴定。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张某符合特重型­脑损伤,脑疝形成死亡,应系自身损伤发生发展所致。院方在对张某脑损伤的观察上存在不足、对脑损伤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后果重视性不够,院方医疗行为不足可作为张某死亡的辅助因素考虑。出具鉴定意见为:张某死亡的根本原因为自身损伤发生发展的结果;院方医疗行为不足可作为张某死亡的辅助因素考虑。三门峡市某医院和张先生夫妇对该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

  拿到这纸鉴定,张先生夫妇找到某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89060元,某医院认为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同张某死亡也仅仅可能有辅助因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不成, 张先生夫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三门峡市某医院治疗。三门峡市某医院对张某的治疗过程,已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且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故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通过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可见三门峡市某医院在对张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观察不周、重视不够等过错。综合本案情况,三门峡市某医院应对张某因死亡所发生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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