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车祸伤“性福”获精神赔偿1.5万

  2007年2月25日13时30分时许,康达公司的张某明驾车在运货过程中,为了避让公路左侧小路窜出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将在路右边等待公交车的刘某明、张某红、刘某康一家三口撞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认定,张某明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三原告受伤后,用去医疗费43825.17元(被告康达公司已支付)。2007年11月23日,刘某明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鉴定,存在勃起功能障碍。2007年12月3日,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明为伤残6级,赔付率为56%。其余损失因双方协商不成,刘某明、张某红、刘某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康达公司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还要赔偿各项损失124164.1元,其中包括刘某明、张某红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本案的特殊性,即原告刘某明受伤后,经医院鉴定,存在勃起功能障碍,致使刘某明、张某红夫妇合法的性生活权利受到影响,造成精神上痛苦和严重损害。

  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故法院判决康达公司除了按国家规定赔偿刘某明、张某红43825.17元外,还应赔偿其他损失85151元,并赔偿刘某明、张某红精神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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