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向是江西省莲花县坊楼镇周某亲汽车修理店学徒工,周某青每月给刘某向工资300元。2006年11月13日,周某青因事外出,交待刘某向等人看好店,打理一下业务。当日中午12时许,该镇富树村村民刘某谙来到周某亲汽车修理店,请刘某向到该镇小江村帮其修理农用车。刘某向即骑自己的摩托车与刘某谙一起来到小江村,经检查,刘某谙的农用车坏了齿轮,需回店里拿配件,由于刘某向的摩托车没有油,刘某谙就向小江村村民江某华借了一辆无牌摩托车给刘某向,刘某向从江某华处骑上该摩托车在返回汽车修理店途中将同向前方骑自行车的刘江撞伤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检察机关公诉刘某向犯交通肇事罪的诉讼过程中,刘江的亲属欧阳珍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亲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4823元(法院认定为155207元)。经周某亲申请追加了刘某谙和江某华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刘某向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分歧,但对因刘某向的过错给欧阳珍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周某亲对雇员刘某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向系无证驾车,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亲与刘某向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周某亲与刘某向互负连带责任。刘某谙从江某华处借无牌摩托车给无驾驶证的刘某向具有重大过错,江某华系摩托车车主,其明知该摩托车无牌仍将该车借出具有重大过错,刘某谙和江某华应与刘某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向是在雇佣场所以外发生交通肇事的,外出修车并借他人摩托车未征得雇主周某亲的同意,刘某向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亲不应承担责任。刘某向是为刘某谙修车而肇事的,刘某谙是受益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江某华将自己的无牌摩托车出借给无证驾驶的刘某向,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向去帮刘某谙修车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其给欧阳珍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周某亲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谙和江某华不承担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欧阳珍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雇主周某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向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向与周某亲共承担欧阳珍等人损失的85%的赔偿责任,其中刘某向承担该项赔偿款的70%,周某亲承担该项赔偿款的30%,刘某向和周某亲对该项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刘某谙从江某华处借来无牌摩托车给刘某向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江某华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无牌仍将该车借出,具有重大过错,应对欧阳珍等人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相关推荐: 原告王X龙、王X娇与被告蔡X、郑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王X龙,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X娇(系原告王X龙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X,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男,1975年8…
恐龙抗狼扛1年前0
kankan啊啊啊啊3年前0
6666666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