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又超载 赔了损失并获刑

  为赚取每人800元的车费,驾驶非营运车辆载客且严重超载,结果造成一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曾某系湘E4C923号小轿车的所有人,该车为非营运车辆。2011年2月8日下午,被害人韩春香、易贤长等七人在湖南省洞口县江口镇等待客车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因客车已坐满乘客而未停车,韩春香等七人便以每人800元车费的价格租用曾某驾驶的湘E4C923号小轿车从洞口县前往福建省泉州市。被告人曾某为贪图钱财,在明知自己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且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仍然乘载韩春香等七人从湖南省洞口县前往福建省泉州市。2月9日1时许,曾某驾车行驶至泉南高速江西石城路段时,小轿车撞上高速公路的防撞筒及护栏后发生仰翻并起火燃烧,造成被害人韩春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被告人曾某及被害人易贤长等六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某夜间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动,且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曾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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