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法院6月17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要求赔偿十几万元,最后只拿回了9000余元。 2000年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时尚村村民高某芹骑车走到北京市顺义区西单商场南侧路段时,被一辆路星公司的柳州菱小型双排座货车撞伤。高某芹当即被送进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6月17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要求赔偿十几万元,最后只拿回了9000余元。
2000年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时尚村村民高某芹骑车走到北京市顺义区西单商场南侧路段时,被一辆路星公司的柳州菱小型双排座货车撞伤。高某芹当即被送进顺义区医院门诊治疗,路星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费4900元。
2001年1月4日,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对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路星公司的司机负责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芹的伤情经顺义公安医院鉴定,认为不构成伤残。
2002年3月18日,高某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星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及今后十年的经济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
经法院查明,高某芹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均出自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一位张姓司机之手,且有15张收据的京地税年号与用车的时间完全不符,其中有1张是1998京地税票,有6张京地税票是1999年的,即便是2000年和2001年京地税票,亦与用车时间不符。经法院请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解释,手书票最高面额不得超过200元。而高某芹提供的票中有5张面额300元。此外,法院还查明这些出租车票面额与实际里程严重不符。由时尚村到顺义区医院不足3公里,而票面额却是100元。法院考虑到高某芹的就医次数和实际里程,最终确定高某芹的交通费为1060元。
鉴于庭审中,高某芹也未向法院提供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要求10年经济补偿费的事实证据。法院最终于2002年6月17日判决路星公司赔偿原告高某芹人民币1.4万元。由于路星公司已给付了4900元,余款只需付9100元即可。
评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路星公司的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高某芹身体致伤,交通队认定路星公司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赔偿责任应由路星公司承担。但应当指出,该案高某芹的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因此,其精神损害赔偿之要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高某芹要求的交通费也已超出事实的存在和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根据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酌情予以确认赔偿数额是合理的。至于高某芹要求的今后10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无证据事实存在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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