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学开车的被告人陈某勇,擅自驾驶他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叫其父亲带他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8月31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10时54分,被告人陈某勇在瑞昌市浔阳西路赛湖十五连路口,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轿车,在倒车时撞倒一辆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周某英、唐某玉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勇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英伤情为重伤甲级。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勇于当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陈某勇与被害人周某英、唐某玉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撞人驾车逃离现场,儿子女婿等包庇作假。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五人触法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16日18时20分许,阜宁县吴滩镇个体户戴某训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境内的42KM+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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