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2002年1月4日19:10许,骑自行车下班的19岁女孩魏某在经过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东营市粮油供应公司门口时,与骑摩托车的东营区史口镇西商村
村民商某相撞。魏某当场昏迷,后被诊断为脑挫伤、内血肿,进行开血肿手术后,骨缺损约5*6平方厘米。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直属交警二大队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最终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商某与魏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但肇事者商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因无法支付高额的治疗费,魏某不得不中断治疗离开医院。
2003年2月,魏某母女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办此案,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又指派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高金凤律师对魏某进行法律援助。高金凤律师受理此案后,多次找到商某做他的工作,但商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通过调解肇事者承担医疗费已经没有希望,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此期间,高律师还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想办法给魏某筹集医疗费并及时将魏某的情况向交警队反映,积极协调对其进行伤残鉴定。交警部门在两次调解肇事者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为继续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代理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律师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将肇事者商某和登记的车主巴某和实际车主荆某作为共同被告诉。
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商某、荆某赔偿魏某经济损失48000万余元。然而,被告不但没有积极主动的履行赔偿义务,其中有一名被告还提出申诉。高律师又继续为魏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代理人,积极配合承办人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高律师的再三努力,法院分三批执行完毕,截止2005年3月魏某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受 援 人:魏某
援助单位: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魏某是一个刚满19岁的女孩,家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73号。2001年中专毕业后到东营百祥电子商城打工。 2002年1月4日19:10许,骑自行车下班的魏某在经过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东营市粮油供应公司门口时,与骑摩托车的东营区史口镇西商村村民商某相撞。魏某当场昏迷,被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抢救6天以后苏醒,诊断为脑挫伤、内血肿,进行开血肿手术后,骨缺损约5*6平方厘米。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直属交警二大队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最终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商某与魏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x,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441321790509XXX,住惠阳市水口镇澳背村钟屋。 委托代理人:梁更新,广东商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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