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保证救护车”路权优先”须细化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合法“闯红灯”的优先路权,但救护车遭遇的交通事故90%恰恰是合法“闯红灯”引起。昨天下午,记者从2013年市人大代表专题调研获悉,保证救护车路权优先,无论是规则细化,还是技术规范都亟待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护车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但事实上,救护车的“优先路权”却处境尴尬。社会车辆如果要给救护车让行,就难免要闯红灯,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如此“闯红灯”是否应予处罚,乃至许多车辆不愿让路,交通执法部门也无法对这种“漠视”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救护车合法“闯红灯”,结果也不妙。救护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90%是由“闯红灯”引发——不少社会车辆没有及时避让,两下相撞,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很多驾驶员,甚至交警、交通协管员也不清楚如何有效地给救护车让行,救护车“优先路权”根本无从保障。

  社会车辆该让的时候,必须让路;救护车在法定路权内发生交通事故,就予免责——保障救护车“路权优先”,“处罚”和“免责”规则应同步明确。

  调查报告建议,上海地方立法不妨借鉴《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的“主动让行”条款,如果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不为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让行造成严重后果,要受处罚。与此同时,为救护车争取路权,还少不了“免责条款”,假如救护车因执行任务与社会车辆发生事故,或社会车辆因避让救护车而“闯红灯”,应予免责。

  目前,为了保障公交车专用道的“路权优先”,一些公交车上试点安装了移动电子警察,以便监控那些“爱占道”的机动车。调研报告建议,全市救护车也可以安装行车记录仪,方便对不让行的车辆和行人取证。

  同时,救护车辆要执行统一的院前急救标识,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警报器,保证院前急救医疗车24小时正常运行。救护车在执行救护任务时,要按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若非执行任务,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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