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建筑公司的30名员工,高高兴兴的前往韶山旅游,可在旅游回南昌途中,车子在高速公路发生车祸,导致9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因赔偿问题该建筑公司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处该旅行社赔偿285万元。
旅游回来途中遭遇特大车祸
2006年6月,江西省某建筑公司的30名员工决定前往湖南韶山旅游,在向南昌市某旅行社交付了1.2万元旅游费后,他们于6月6日开始了韶山三日游。
据悉,在出游之前,该建筑公司与南昌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对旅游用车、投保人身意外险等作了约定。
三日的旅途很快结束,30名游客尽兴而归。不料,旅游车行至昌樟高速公路樟树路段时突然翻车,事故中9名游客死亡、21名游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旅游车驾驶员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为了赔偿费用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车祸发生后,受伤游客全部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该建筑公司为抢救伤员,垫付了抢救费用以及支付了死者赔偿费用。事后,该建筑公司找到旅行社,要求该旅行社承担员工的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用,但遭到拒绝。于是该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到法院。
近日,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建筑公司表示,旅行社作为此次韶山三日游组团旅行社,对非游客本身责任所造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车祸中,救治伤员和安葬死者以及家属赔偿等费用,旅行社应该赔偿建筑公司300万元。
对此,旅行社却认为,旅行社与南昌市某旅游公司确认了租车协议,租用旅游公司的旅游车。车祸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旅游车驾驶员,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合同上的违约是由于驾驶员也即第三人南昌市某旅游公司引起,依照合同法规定,该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导致该违约的第三人承担。
法院判处旅行社赔偿285万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车祸,造成人员伤亡,南昌市某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错(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南昌市某旅行社已构成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南昌市某旅行社赔偿江西省某建筑公司各项损失285万元。
律师点评: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江西省某建筑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为建筑公司的员工提供韶山三日游的服务。在旅行中,建筑公司员工遭遇翻车事故,多人死亡。旅行社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不能以事故的发生是其租用汽车的驾驶员引起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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