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个小区的王某和李某拼车出行,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王某认为李某没有保证自己的安全,向李某索赔5000元损失。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与李某两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北五环外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比较近,王某正为上班挤地铁烦恼不已,就提议说以后搭李某的车,他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称,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拼车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一旦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人员来承担,若此时驾驶车辆的并非提供拼车车辆的车主而系搭乘人员,则将由其对车外人员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参与拼车的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拼车协议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谢谢你们啊! 是你们让我尽快拿到了救命钱啊!”2月18日,王老汉和他的儿子、女儿手捧锦旗来到许昌县人民法院,把它送给了民一庭的法官。 2013年8月,王老汉的老伴儿杨大妈骑着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她骑到程某开的超市门前时,与超市门前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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