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形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从事故等级划分、作出认定书的时限、重新认定、责任推定等方面说明。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事故,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

  2、一般事故15日;

  3、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不服认定书的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四)责任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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