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门市交警部门介绍,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起草制订了《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市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相关文件通过后,将有望在今年内实施。
据了解,根据《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江门辖区遭遇车祸且自身支付医疗费困难的受害人,有望享受到由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救命钱”,伤者最多可得到72小时内的医疗费用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亮点一:垫付前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
根据意见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当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亮点二:死亡或伤残可获一次性补助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有些受害人家属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对此,意见稿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形,救助基金给予受害者家属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意见稿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符合救助条件的伤残受害人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可一次性按照十级伤残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而达到伤残的,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获得5千至6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致人死亡的逃逸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死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死者无责家属可获6万元补助,次责家属可获3万元补助。
目前,为规范及提高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相关部门已通过江门交警信息网等途径公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6月13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和理由:
(一)传真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发展大道228号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大队,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知多D:救助基金资金如何筹集?
那么,这些救助基金的资金从何而来?
据了解,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7个方面:包括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和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各地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费用支出后,全额纳入各地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以及其他资金。
此外,各地政府还将从本地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本级救助基金代管,用于救助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或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
2011年8月,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清流嵩口镇往清流县田源乡方向行驶时,与罗某驾驶的某车号的轻型自卸货车会车时,摩托车左侧与货车左侧防护栏、左后轮相刮,导致摩托车翻车,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该事故经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本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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