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出生的婴儿 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是一种法定身份,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时点为转移;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人身损害的基本赔偿项目,在人身损害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内出生的被抚养人,其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获得支持。

  案情

  (文内人物均属化名)

  2013年2月27日,泰和男子李琦驾驶一辆电动车由县城回镇上家里。

  然而,路途并不顺利。随着“砰”的一声,他与另一男子蔡晓明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李琦当场受伤,电动车受到一定程度损害。

  泰和县交警当场对此事故进行了认定,货车驾驶人蔡晓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琦负事故次要责任。李琦出院后,经泰和县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但是,车祸并没有阻挡李琦家里喜事的到来,就在事故后的第9个月,李琦的妻子在当年冬季顺利为李琦诞下一个儿子。

  为了获得车祸赔偿,2014年1月16日,李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晓明及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平安财保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9万元。

  对于其他费用双方争议不大,但被告蔡晓明和保险公司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他们一致认为,李琦儿子的出生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因此,不应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断案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抚养人是一种法定身份,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时点为转移;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人身损害的基本赔偿项目,故在人身损害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内出生的被抚养人,其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就应获得支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李琦的儿子出生在事故发生之后诉讼时效之内。受害人生育是一种基本人权,也是一种自然繁衍,生育子女就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李琦受害后劳动能力减损,势必对被抚养人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故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而减少的收入应予填补。同时,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受害人必须在此期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1年内可以产生的被抚养人是非常有限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使再出现被抚养人,法院也应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如此,不会导致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

  因此,以法定抚养义务来确定被抚养人范围,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限制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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