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道交损害赔偿类案件过程中,因该类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执行难度偏大,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无形中也损害了法院的威信。该类案件执行难存在的问题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面对案件赔偿数额巨大,无力赔偿的困境,导致被执行人只得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携全家外出打工,有的过年过回家,甚至有的长年在外不归。,此类现象占案件总数82%。导致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难以为继。
二、肇事车辆易贬值无法抵偿损失
肇事车辆残存价值本身就很低,加上经过了漫长诉讼程序,被保全的车辆缺少保养,导致市场价值更低。故而,受害者损失无法得到抵偿。在实务中法院成功拍卖的肇事车辆很少,由于车辆贬值快,且购买人认为肇事车辆不吉利,流拍现象很普遍,最后车辆都是低价折抵给了申请执行人。
三、肇事车辆未办理任何保险
有的肇事车辆未办理强制保险,违规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后,无第三责任险可以执行,缺乏保险补偿,被执行人更是难以单独承担巨额赔偿。笔者所在法院未执结此类案件中有38%肇事车辆未办理任何保险。
四、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在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过程中,特别是在基层农村,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高,被执行人一般会纠集村邻乡友合力暴力抗法。有的被执行人即使拘留后也拒不履行,抱着“坐牢不赔钱”、“破罐子破摔”心理拒不执行。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伤残者医疗费用该如何计算,一直是事故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这种费用该如何计算呢? 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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