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证明带来的审理难题

  随着交通条件的便利,车辆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逐年增长趋势。由于部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仅采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处理,即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仅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等事实,这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众多难题。

  问题的表现

  事实难以查清。法院作为最后接触案件的审理机关,无法接触事故第一现场,仅凭一张事故证明或公安机关的书面卷宗记载或当事人的各自表述,基本无从对事故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把握。

  责任难以划分。审理中,法官一般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规定进行赔偿责任划分,但在现有证据材料能基本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责任划分成为困扰承办法官的难题。

  争议难以化解。在调解中,受害人、驾驶员、保险公司之间矛盾争议大,都认为己方责任更小或者不存在事故责任,均会据理力争,导致赔偿方案难以协商达成,总有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

  对策及建议

  建立退回机制。审理中,如发现有可能查清情况,并可以划定事故责任的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补充调查,要求出具合理的事故认定书;实行责任到人,对刻意规避查证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予以适度惩戒。

  强制建卷立档。对只能出具事故证明的事故强制立卷建档,要求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详细记载、拍照、录像,不能仅提供一纸证明,以便后期法官对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

  统一裁判尺度。公安机关要对“成因无法查清”进行条目细化,释明事故证明适用的具体情形,避免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插科打诨;制定规范办案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对同样的事故形成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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