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能否获双重赔偿

  邬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方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邬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邬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5689.58元,其中的8906.20元已获新农合报销。方某为其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邬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45689.58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 122020.58元。保险公司及方某答辩称,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应当予以扣除,邬某作为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断 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邬某对自己的损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有权要求方某按责任比例赔偿。

  本案属侵权案件,邬某诉请方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本案各项损失是基于方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邬某报销部分医疗费系基于另一合同关系。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故邬某由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已获新农合报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责任不予赔偿的理由。

  同时,侵权人对于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理应由自己承担相应过错的侵权责任。新农合是一种社会保险或者政策性保险,参合人获得补偿款是基于其与新农合组织之间的保险关系,与赔偿义务人并无任何关系。如果把邬某已在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则相当于把方某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新农合来承担,由国家为方某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埋单,有悖社会公平正义。

  据此,就医疗费方面,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全额赔付方某医疗费1万元,超出医疗费限额的35689.58元由被告方某承担一半即1784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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