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长春市将改变原来单纯依靠交警部门现场处罚的做法,由安监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严肃追究,以此防范和减少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营运车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长春市将由市政府或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农委、监察、工会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事故中任意一方为营运车辆都应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营运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不予处罚。
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企业须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交警、农业部门报告,经初步认定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报属地安监部门;接到较大涉险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长春市交通运输、交警、农业部门将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安监部门将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凡是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发生迟报、漏报和瞒报的,将在事故调查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长春市安委会办公室还将对每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处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通过严肃查处、严格追责,惩处违法者、教育责任人。
导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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