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邻居老刘遭遇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年岁已高且多处受重伤,医生诊断他有生命危险。在这种危急情况下,老刘请我和医护人员当见证人,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对他的财产继承事宜做了交代。经过抢救治疗,如今老刘已脱离生命危险,身体日益康复。请问,老刘的口授遗嘱还有效吗?
长沙市司法局律师答复: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见,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我国的遗嘱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5种。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其中,《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老刘当时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且有生命危险,这属于“危急情况”,且口授遗嘱时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现在,老刘身体日益康复,说明他已有条件、能力采用其他的遗嘱形式立遗嘱,这份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法律效力了。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线路上,包括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站场、道口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地方道路车辆、行人、牲畜碰撞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案件是铁路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研究铁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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