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个“顺风车”,是生活中时常会碰到的事。
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
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案件正是由一场“顺风车”而起。
汪某和邵某是好友。去年7月的一天,两人相约好,由汪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邵某去汽摩城买车。没料到,两人行至途中发生了车祸,坐在后座栏板上的邵某伤势较重。7天后,邵某因严重脑损伤而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一边,邵某家属又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赔偿邵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对此,汪某却觉得委屈。
汪某称,那天自己是应邵某的要求,出于好心驾车送他去买车。哪知路上会出车祸,如今自己还要面临着法律责任。
针对搭“顺风车”的情况,责任究竟该如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自己的车按规定不能载人仍搭乘人员,以致发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邵某搭车时应当知道汪某所驾驶的车不能载人,但其仍然无偿搭乘该车,邵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汪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汪某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驾驶人汪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2013年8月9日9时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迟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被截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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