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 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怎样界定

  市民于先生咨询,2013年6月5日他驾驶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对方受了伤,并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他垫付医疗费2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他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要赔偿。有一点他不明白,对方是农村人,残疾赔偿金为何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呢?

  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即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特定条件下,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农村户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另外,安徽省高院于 2006年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

  于先生反映的问题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人,但是在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受害人居住在城区并在城区从事经营水果生意。 所以根据相关情况,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相应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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