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同等责任 赔偿咋要承担60%

  男子李某驾驶他人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与骑电动车的高某相撞,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李某与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在对受害人高某进行赔偿时,李某却承担60%的赔偿责任。日前,利津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案件,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实际责任并不等同。

  2013年12月27日下午,李某驾驶一辆注册车主为崔某的越野车,沿省道310线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高某相撞,致使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和李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死者高某的亲属将驾驶员李某、车主崔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40万元。

  后经法院审里,依照过错,综合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利津法院经审理认为,由机动车一方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公安部门认定的同等责任,最终责任承担并不一定同等。

  关键在于分清事故发生的主体,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认定各承担50%就不存在问题,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最终的责任就不能直接判定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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